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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
2025-08-18 17:43:31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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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美国人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準)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菲尼克斯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当地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並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之后进行了非常简短的审判,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其后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接受米兰达的委托,并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讯问前未能知晓自己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 Stewart, 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而且警察有义务向嫌疑人告知自己的权利,之后才能讯问。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法院重新选择了陪审员和案件证据,而且米兰达之前的“证言”不再作为证据使用。在重審过程中,米兰达的女友作为证人出庭,并且提供了对米兰达不利的证词和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入狱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出獄之後,他開始販賣親筆簽名的「米蘭達」警告小卡,一張 $1.5元。[7]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受到刺殺而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警方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结果没有人被起诉。
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遵守的方针和指引:“怀疑有罪的人在受到讯问之前,必须清楚地被告知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在法庭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必须被清楚地告知自己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且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自己因为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是否已经明白自己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而且嫌疑犯保持沉默不表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嫌疑犯英语水平不足,而且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之后的供词不能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嫌犯教育水平不同,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警官所说的话,因此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来适当表达米兰达警告显得十分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把这种适当的表述记录在纸上或者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会许可采用并视为有效。在另一些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很多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在警告中加了一句话:
你理解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
如果嫌犯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yes),那么意味着嫌犯自动放弃权利;如果嫌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执法人員一定要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嫌犯援引了(invoke)他的权利。上述情况下,直到权利被免除(waive)前,执法官不可以审问嫌犯。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此前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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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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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Powell v. Alabama, 287 U.S. 45 (1932))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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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宪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推广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穷人)的历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此后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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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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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案(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迪根森诉合众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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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迪根森诉合众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 530 U.S. 443 (2000))